长河税务: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2018-02-12 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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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优秀的军人往往具有一些优良的品质,如作风硬朗、意志顽强、勇于挑战和担当等等,他们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

作为一个从事财税行业的前军嫂,在此我也想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对财税【2017】46号文件做一下解读,提炼要点,以节省大家的时间,让各位在研读政策时做到快、准、狠,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占领自己想要的阵地,有针对性的去看一些自己感兴趣的知识点。要点如下:

一、创业优惠及就业优惠双管齐下

看到了吧,相关部门想的还是很周到的,鉴于多数退役士兵尚未羽翼丰满,想创业的话可先由门槛较低的个体经营做起,如果你已经达到了开公司的能力,又或者像是王石、柳传志、任正非那样的大企业家,也就不用国家操心了吧,所以该政策是很接地气的!

政策第一条,强调的是退役士兵必须是从事个体经营才可以享受的,非个体经营的不享受。如果你实在是还没具备自己单干的条件,没关系!国家给你拓宽就业渠道,请看第二条!

政策第二条,那就是给予招聘退役士兵的企业税收优惠,当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这个企业也不是所有类型的企业,特指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优惠力度大,还可上浮!

税法的优惠有很多种,两类优惠都是定额优惠。不用做一些复杂的计算。创业优惠是每户每年8000元,就业优惠是每人每年4000元,还不只如此,各省还可以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决定上浮。

三、优惠期限要看清

两类优惠都是三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从备案当月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哪怕你在2019年12月备案了,当月就已生效,就可以享受3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3年,不是36个月。如果企业2019年12月备案,尽管只有一个月,2019年也算一个税收优惠年度。

四、享受前要先备案

两项优惠政策都是备案制,而非审批制,有经验的人都知道,凡事上升到审批的层面,那是相当“劳民伤财”的,简政放权,感谢政府,感谢党!

五、优惠的税种及顺序

享受税收优惠的税种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所得税。而且顺序是不能变的,必须是依次扣减。增值税可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大税种,后三项税是以增值税为计算基数的附加税,除该政策规定的优惠外,个体经营月营业额未超3万的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同样相应附加税也减免。

六、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最后要记住了,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这个文件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同一类型的税收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看完上述要点后,你对哪些感兴趣呢,那就直奔主题吧!

桥西执业部-赵晓凤

财税〔2017〕46号文件全文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7年6月12日


财税专家简介:赵晓凤,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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