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环境保护税2018年开征,你知道吗?
2018-03-16 09: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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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行。由“费”改“税”,依照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税按季申报,将于4月1日迎来首个征期。

一、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三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无需缴纳环保税;二是排放主体是居民个人的,不属于纳税人,需缴纳环保税;三是排放非应税污染物的,无需缴纳环保税。

二、怎样定义“直接排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三、哪些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的应税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综上简言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都需要交纳环境保护税。排放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居民个人不是征税对象。

四、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情形暂予免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作者简介:

王佳,女,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参与多家大中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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