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使用自建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2018-04-12 08: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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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经常有房地产企业临时使用尚未销售的自建商品房用于办公,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该行为只是临时使用且开发产品也未转做企业固定资产核算,该行为不应缴纳房产税,对于该业务是否缴纳房产税现做一下政策梳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另该文件第二条第四款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使用自建商品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财税专家简介:

赵晓凤,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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