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浅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018-03-16 09: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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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1.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3.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2.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所得税处理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简单举例:已知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投资分支机构和A、B两省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如下:

相关项目及金额二级机构及合计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投资分支机构2000020011000A省分支机构4000050015000B省分支机构5600064026000合计金额116000134052000

『答案解析』 

(1)投资分支机构2017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20000/116000)+0.35×(200/1340)+0.3×(11000/52000)=17.60%  

(2)投资分支机构2016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17.60%×50%=176(万元)A、B省分支机构计算略。 

(3)总机构2017年第一季度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4)总机构2017年第一季度预缴中央国库的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作者简介:

王宁,2009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会计专业本科毕业。中级会计师。2011年至今在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工作。六年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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