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违约金、赔偿款、水电费分割单这些老问题如何处理?
2018-08-15 21: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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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赔偿金、水电费分割单在具体业务中,以什么票据税前列支,许多人产生困惑,详细分析如下:

一、违约金、赔偿金需不需要开发票,没有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一)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实际发生,购买方或者销售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履行时收取的违约金,属于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根据28号文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比如销售方已收取定金,由于购买方违约其支付定金被销售方没收的;或者由于销售方违约无法正常供货,而向购买方支付一笔违约金,以上两种情况,支付违约金的一方为单位的,以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合同正常履行,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由购买方支付赔偿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此种情形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合同正常履行,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由销售方支付赔偿款

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原因,给购货方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1、签订赔偿协议,按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这种情形下,销售方虽支付了赔偿款,但购买方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销售方依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下,其税前扣除凭证为外部凭证。

2、签订折扣折让协议,按合同约定通过折扣折让方式减少销售方收取的货款金额。这种情形下,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28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水电费分割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合同协议约定采取分摊方式支付分割水电费,不再需要以分割发票税前扣除,而可以分割单、付款凭证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三、以上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28号文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财税专家简介:

敦秀娟,女,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曾在企业任职会计多年,有着丰富会计从业经验。主持多家企业的涉税鉴证和房地产土增税清算等工作,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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