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企业用个人名义交的话费、网费税前扣除问题
2018-02-12 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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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个人名义在移动公司注册手机号或开通网络,缴费后开具的发票抬头为个人,但实际上是企业正在使用,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审计中,有些企业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在移动公司开通网络或者办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以单位名义开户费用会比以个人名义开户的费用高。所以企业为了节省开支,就以个人名义开通了账户,但是面对的问题是开具的发票抬头也是个人的名字,企业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有的人说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而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笔费用实际上是企业所发生,即使票据抬头是个人,只要企业能提供证明该笔支出真实、合法的凭证,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是,第一个政策依据虽明确指出了该种问题的解决方法,但适用的却是江苏地方,河北省是否适用还不确定。

因此,在河北省内该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虽然该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但是票据抬头是个人的名字,该费用也应认为是个人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作者简介:

纪巧瞒,女,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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