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企业报销员工旅游费,存在什么税务风险?
2018-02-24 08: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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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们辛苦一年,大部分企业为加强员工凝聚力,保持旺盛的团队战斗力,难免会利用各种经费举办一些野外拓展训练,实际为企业的旅游费,那么企业旅游费会存在哪些隐形税务风险呢?

企业报销员工旅游费,大部分企业会计记入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可以看出,3号文中列支的福利费范围并未包括旅游费,因此,及时职工取得了正规发票,由于是旅游性质,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明确答复,河北省的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除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是常常被企业忽略的税务风险点。

根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非本单位员工,享受旅游激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向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且赠送礼品与产品销售无直接关系,应按 “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会存在通过旅行社联系交通、住宿,去外地考察的情况,这时候,取得的也会是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但实质不属于旅游的性质。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否则不能税前扣除。因此,由旅行社开具的非旅游性质的会议,需要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能税前列支。


作者简介:

赵志敬,女,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经理,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多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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