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应如何确认收入
2018-03-07 23: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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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平时去超市买东西,通常会用到积分卡,所累积的积分在达到一定数量时可用于兑换商品;平时坐飞机时,办理的会员卡有时会获得升舱或者得到免费机票等服务,这些都是典型的“奖励积分”业务,那么,企业为客户授予的奖励积分应当如何处理呢?是全部确认收入还是作为费用列支?我们来具体分析。

通俗来说,奖励积分的模式其实就是,在当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一笔货款,可能会在未来期间兑换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显然,当期所收取的货款不能全部确认为收入。比较好的方法是,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积分失效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被兑换部分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区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我们把这种方法称作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

案例分析:

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实施W产品的促销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客户每单笔购买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W产品,可同时获取0.2万个奖励积分(相当于价值0.2万元的商品),1万元以下的不能获取奖励积分,奖励积分的计算基础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货款;该奖励积分可以再下一个月份用于抵扣新购货物的价款,但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税额。甲公司当月合计销售货款(不含增值税税额)2000万元,其中不能获取积分的单笔1万元以下销售金额合计800万元。则甲公司当月应确认多少销售收入?

解析:假设甲公司当月货款是1万,以后给客户商品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2万(1+0.2),相当于以1万元商品来提供1.2万元的商品或服务;

当月应确认的收入就是(1/1.2)*1 ;

同理,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收益是(1/1.2)*0.2 ;

所以,本例中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2000-800)* 0.2 /(1+0.2)=200万

应确认的收入=2000-200=1800万

应确认递延收益=200万


作者简介:

崔英杰,男,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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