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关联企业借款那些儿事,涉税问题必须搞清楚
2018-01-06 08: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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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从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融资方式不仅简单易行方便快捷,且大大降低融资成本,而关联方之间因其纽带关系或通过集团公司资金池的资金管理模式互相借款更是具有近水楼台,得天独厚优势条件。但在充分利用有利条件的同时,且不可麻痹大意忽视了其中的涉税事项,免得事倍功半,得不偿失。那么有哪些涉税点需考虑呢?下面就给各位看官分解一二:

首先,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对上述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了解释,即“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但纳税人需举证,正如文件所言--“按合同首次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是需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以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其次,发生借款的关联方之间如果存在权益性投资,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规定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十五又做了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对关联债资比例计算方法也在该文第八十六条做了详细规定。在这里需注意,关联债资比例是涉及的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不是某个关联方单独计算的债资比例。

第三、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财税(2008)121号也做了比较宽松化的规定,如果“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具体操作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一百十一四条规定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同期资料,资料内容应根据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和《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准备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以消除资本弱化嫌疑。

第四、在所需扣除凭证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六)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利息支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依据资金出借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所得税前扣除即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所谓不可抵扣的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依据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四)的规定,还包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这里有两个要件需注意,一个是贷款方收取,一个是直接相关。

第五、 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日益发展,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无息借款的现象也日益普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融通资金业务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标准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因此,尽管未收到利息,借出方也应核算增值税。

对企业所得税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规定,即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但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六、关联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至于关联方之间借款涉及到统借统还的,还需要更为详尽的资料准备。


 财税专家简介:王俊平,女,注册税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十多年的税务审计及税收筹划工作经验,并为多家企业提供公司收购及资产重组等服务,常年担任大型企业财务、税务顾问,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税收筹划、税收知识培训等服务,在企业管理、资本运作与税收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多年的理论及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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