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存在哪些税收风险?
2018-02-12 1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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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other receivables)是企业应收款项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会计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其内容包括: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4.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个人周转使用等拨出的备用金);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6.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那么,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过大,会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呢?在我所服务的企业中,会计人员也会经常问到这个问题。

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过大,主要的涉税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其他应收款中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需交纳增值税,即使签订无偿资金使用协议;且资金使用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视同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出借方同类贷款利率确定,无同类贷款的,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其他应收款中记载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是需要按照利息收入交纳增值税的,且使用方只能取得的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凭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尤其是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总分公司、股东之间的资金占用将产生巨大影响,即使签订无偿使用协议也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二、其他应收款中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应收款中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企业的流动资金以借款等方式借出,生产经营的资金就需要用其他方式筹集或者不能产生孳息。目前的资金成本年利率在10%-15%,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受到很大影响。

五、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涉嫌股东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将资金通过其他应收款方式占用或抽逃,需在上市前全部归还,并影响公司环境治理。

谋求长远发展的公司更加应该积极应对,加强对大额、超期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有效规避纳税风险。


财税专家简介:

李莉,女,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20余年,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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